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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演讲口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演讲口才协会
英文名称:Speech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缩写:SAHP)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我省各界在演讲口才实践活动和学术研究中的专家、学者和广大演讲口才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全省在演讲口才实践活动和理论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广大演讲口才爱好者,开展演讲口才方面的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加强与全国各地演讲口才界的联系与交流,促进黑龙江省演讲口才水平的提高,为加强黑龙江省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府街6-1号省文联1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演讲口才方面的理论研究的学术交流。
(二)参与举办全省性的演讲口才竞赛活动;指导地区、演讲口才竞赛活动;参与组织全国性的演讲口才竞赛活动。
(三)举办相关方面的教学、培训、研讨活动。
(四)组织和拓展相关内容的咨询服务和经济开发活动。
(五)组织编写演讲口才方面的书刊,录制有关内容的音像制品和宣传材料,为普及和提高全社会的口语表达能力服务。
(六)举办演讲口才培训师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演讲口才教学和科研方面有一定成就;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关文章;
(三)在县级以上演讲口才比赛中获过三等奖以上;
(四)组织过地、市级和行业系统演讲口才比赛的工作;
(五)热心支持演讲口才事业的企业家、社会活动者等;
(六)酷爱和积极参与演讲口才活动者;
(七)省内各单位和地、市有关协会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委宣传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年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 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事务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事务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事务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文联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事务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文学艺术联合会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