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演讲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演讲分会,是为促进边疆文化发展,普及黑龙江省演讲艺术,而自愿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盈利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协会以弘扬中华文化,张扬时代正气,展示民族之魂,繁荣演讲艺术,提高人文素质,创造美好人生,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积极进取,团结友爱,相互协作为工作指导原则.积极倡导民族文化精神,振兴演讲艺术,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为广大演讲爱好者提供施展才华,展示自我能力的空间。
第二章 演讲艺术学术交流
1.会员享有每年两次举办大型交流会(每半年一次)。
2.协会演讲老师每两个月举办一次演讲艺术信息交流。
3.有本协会著名老师对会员每两个月进行演讲艺术培训一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协会隶属于黑龙江省艺术联合会,此协会是经过黑龙江省民政厅(02255——0430)批准的黑龙江省唯一一家合法演讲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以举办演讲比赛、组织各种演讲培训、评比、编辑演讲刊物,推动演讲艺术在社会中的普及与发展.
1. 举办各类演讲艺术大赛。 2. 举办演讲艺术培训班。
3.编辑演讲艺术刊物。
第四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热爱演讲艺术人员,遵守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按时续交会费,并履行入会手续经审验无误后,将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递交入会申请书。
2. 经本协会会长通过。
3. 有理事会定期公布并发会员证。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规定决议。
2.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每年交纳会费。
5. 向本团体提供其他帮助。
会员如不认真履行义务则视为自动退会,如会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则本协会理事可以通过表决的方式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用罢免
第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每届3年
第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构成如下:
1. 会长1人(有理事选举产生)。
2. 副会长2人(有理事选举产生)。
3. 秘书长1人(有理事选举产生)。
4. 副秘书长2人(有理事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本协会理事会的权利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推选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3. 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4. 筹备召开一年一次的会员大会。
5.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兼任,常务理事会的理事由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综合素质好。
2.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3.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4.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六年,不得延长。
第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人代表,且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秘书长有以下职权:
1. 主持开展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每年工作计划。
2. 协调各负责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机构及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会费。
2.有关团体、个人的资助和捐赠.3.政府支助.4.各项咨询,信息服务收入.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协会每年向会员收取一定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保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复核的合法、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做到账目明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法规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向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局提出更换申请。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申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省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协会终止前,保证清理好债权债务等事宜,且结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刻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有省文联和省民政厅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 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章程解除权,在协会理事会监督下。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批准后生效。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演讲分会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